“拖欠抚养费却放弃继承遗产,法院判决放弃无效”这一情况,主要是基于法律对公民法定义务的保护和对权利滥用的限制。以下是详细介绍:典型案例:梁女士与蒋先生离婚后,法院判令蒋先生自2016年12月起每月支付儿子小宸抚养费1500元,但蒋先生始终未履行。梁女士申请强制执行,因蒋先生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。后梁女士发现蒋先生父亲去世后,蒋先生本应继承其父亲名下房屋50%产权份额的一部分,但蒋先生却放弃继承,该份额最终由其姐姐一人继承。小宸将蒋先生与蒋先生姐姐告上法庭,请求认定蒋先生的放弃继承行为无效。法院经审理认为,蒋先生在明知自身负有抚养义务且未支付过抚养费的情况下,主动放弃继承,不久后又失去工作,进一步丧失履行抚养义务的能力,其放弃继承的行为损害了小宸的利益,存在明显恶意,故判决支持小宸的诉讼请求。法律依据: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继承编的解释(一)》第32条规定,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,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,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。法官说法:继承权是公民的民事权利,继承人有权自主处分,但该权利的行使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要求,不能被用作逃避法定义务的“工具”。子女抚养费是基于父母子女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法定义务,具有强制性,任何试图通过转移、隐匿或放弃财产来规避这一义务的行为,不仅违反法律规定、背离社会公德,更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正当权益,应当承担法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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